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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理Ethics I.Ax.1; Ethics I.Ax.25 / 17

在自身之中/在他物之中的划分

在自身之中/在他物之中的划分5
Ethics I.Ax.1; Ethics I.Ax.2

形式陈述

公理1:存在的一切,要么在自身之中存在,要么在他物之中存在。公理2:不能通过他物被理解的东西,必须通过自身被理解。这两条公理共同施加了一种穷尽性的存在论划分——没有什么能逃脱实体/样态的区分。

通俗解释

这两条公理封闭了所有出口。不存在第三种选择:一切要么是自立的(实体),要么是依赖的(样态)。如果你不能通过他物来理解某物,那它就必须通过自身被理解。斯宾诺莎在建构一个没有存在论空隙、没有概念松散端的世界。每一个存在者都落在这条线的某一侧,而你理解它的方式对应着它存在的方式。

为何如此推出

实体gs-01)和样态gs-03)的定义引入了"在自身之中"与"在他物之中"的对比。这些公理将这一对比提升为全部实在的穷尽的、自明的划分,为命题的推导提供了逻辑基础。

基于:

存在的一切要么是实体(在自身之中),要么是样态(在他物之中)——不存在第三个范畴。

相关概念

这一划分真的是穷尽的吗?你能想象某种东西既不完全自立又不完全依赖他物吗?